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水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02民初66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02民初6678号
  • 案件名称

    陈水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水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02民初6678号原告:陈水生,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退休工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生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水生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水生负担。审判员  周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02民初6678号原告:陈水生,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退休工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生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水生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水生负担。审判员  周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凯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