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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锋、芦德春等池明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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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1873号
  • 案件名称

    韩锋、芦德春等池明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韩锋;芦德春;池明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韩锋,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芦德春,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池明清,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韩锋申请执行芦德春、池明清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新28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83,046.50元,执行费11,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芦德春、池明清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冻结到大额存款或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执行员将被执行人芦德春、池明清名下位于库尔勒市的房产冻结查封,其一家五口且有老人在该房屋中居住,该房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芦德春、池明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梁达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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