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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换平、王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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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24号
  • 案件名称

    赵换平、王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换平;王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924号原告:赵换平,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王妮,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赵换平与被告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未予以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王妮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履行出借借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时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后,被告王妮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请被告王妮偿还借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换平借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王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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