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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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16号案件名称
肖某、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肖某;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1949年3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身份证号码:612421194XXXXXXXX。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柯某某。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7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息合计100万元,并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承担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某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肖某,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3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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