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龙史且、罗海英融资租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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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137号案件名称
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龙史且、罗海英融资租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雷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龙史且;罗海英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市北培区云汉大道。法定代表人:孟晖,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史且,男性,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罗海英,女性,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申请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史且、罗海英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2955号裁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龙史且、罗海英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73,671.18元,支付截止2019年9月4日违约金15,032.23,并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3,671.18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为止。承担本案仲裁费5,614.00元。被执行人龙史且、罗海英未按生效仲裁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凉山彝族自治州于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作处理)。发现被执行人龙史且名下有一辆牌照为川WG××××桑塔纳轿车(已报废),一辆牌照为川WJ××××江铃牌轿车(已被担保公司收回变卖),现两辆汽车只是还未到公安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被执行人罗海英工资卡(社保卡)已被西昌市法院冻结,我院也将其工资卡(社保卡)冻结,本院也告知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杰古武智审判员 魏 纯 俊审判员 赵 天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克阿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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