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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任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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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88号
  • 案件名称

    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任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任建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1民初1188号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经营者:兰安心,该行经营者。被告:任建荣。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与被告任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啤酒欠款23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给被告批发销售啤酒,批发一段时间后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啤酒款23400元,被告承诺在短时间内结清,但分文未付,之后,原告一直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相关文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智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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