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45号
  • 案件名称

    段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段某某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45号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26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段某某的意见,被告人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26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