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炳、邓定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982执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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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982执479号案件名称
王华炳、邓定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华炳;邓定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9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炳,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邓定员,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炳与被执行人邓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定员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华炳借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定员已于2021年9月9日偿还5032.81元,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在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炳与被执行人邓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朱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雅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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