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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平、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06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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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06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何志平、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志平;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0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志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大道凯旋帝景2幢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67627138M。法定代表人:毛恩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25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南充市不动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执行的标的额14254.10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执2063号案对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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