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大福、彭代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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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36号案件名称
黎大福、彭代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黎大福;彭代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36号原告:黎大福,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彭代金,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黎大福与被告彭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大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大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黎大福负担。审判员 刘 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仲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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