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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勤谈、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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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1494号
  • 案件名称

    景勤谈、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景勤谈;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1494号原告:景勤谈,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叶,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川北路15号2栋1单元1楼3号。法定代表人:钟友培,该公司经理。原告景勤谈与被告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于2021年7月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景勤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勤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勤谈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1.29元,由原告景勤谈负担。审判长  李丽辉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甜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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