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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会琴与被告冯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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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390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会琴与被告冯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冯玉飞;徐会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139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雒滢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21年被告冯某某经营饭店关闭,欠原告粮油款29000元,双方经协商冯某某每月还2000元,期间共还6000元整,后因疫情影响大环境所致,原告体谅谁都有难处,也没有催被告,直到2020年春节前打电话联系被告,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到后来拒接电话,再后来态度恶劣,说就不给了,看能把他咋样,非常让人心寒。因原告孩子上大学花费较大,原告已无法支撑现在各种压力,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3000元及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利息2300元(一万元年利率一千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冯某某未答辩。本院查明:2018年至2020年,原告以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升粮油店的名义给被告在凤翔县(现凤翔区)经营的尚品粥屋供应粮油,2020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粮油店29000元,一个月付2000元(月底)。该欠条同时载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2020年7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两次给原告还款2000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还款20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还款1000元,2020年12月1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还款1000元,以上还款共计6000元。另查,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升粮油店性质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原告徐某某系该粮油店负责人,该粮油店成立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经营期限为长期,现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升粮油店并未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冯某某出售粮油是以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升粮油店的名义所出售,该销售行为并非原告徐某某的个人行为,故涉案买卖合同应形成于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升粮油店与被告冯某某之间,而非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故原告徐某某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2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盼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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