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杰、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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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3023号案件名称
李某杰、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杰;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3023号原告:李某杰,女,1963年3月24日生,满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春林,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华,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芦某,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1392M。负责人:解宜钧,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杰与被告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立案后,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杰负担。审 判 员 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哲书 记 员 周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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