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王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兵0603执4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兵0603执410号案件名称
汪艳、王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汪艳;王兴;王兴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兵0603执410号汪艳(申请执行人)、王兴和(被执行人):关于汪艳与王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兵0603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兴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艳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00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兴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兴和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9月15日向申请执人汪艳履行案款10000元、60000元,及交纳执行费5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汪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兵0603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643号之一 下一篇 安丽艳、李继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