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杨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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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265号案件名称
王志、杨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志;杨峻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峻,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王志因与被上诉人杨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王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被上诉人杨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杨峻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杨峻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志帮杨峻充值卡金1万元应认定为本案已支付金额予以抵扣,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一审过程中,杨峻确认该卡金可以消费也一直有使用。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该卡金是王志为了退还金额而为杨峻充值的。一审法院未对该卡金1万元作抵扣处理,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要求王志另案起诉,产生诉累。(二)杨峻根本违约在先,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出资款,反而违反协议约定提出退股,且违约后带人到店面闹事影响营业要挟退款,直接影响木涩门店的经营存续,无权要求王志退还10万元。(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达成退款合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退款并非王志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峻主张退款20万元违反《股份合作协议》退股约定。微信聊天记录被杨峻裁剪,杨峻存在多番威胁恐吓言论,该沟通内容在此情景下展开,不能作准,且杨峻多次到店面闹事,迫于威胁压力,王志资金无法周转,只能转让自己木涩门店的股份,从收回的款项中退还部分款项给杨峻,以上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其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根据协议第五点关于退股的条件约定,可知杨峻的主张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杨峻辩称,7月份王志在友好的情况下退股,退股原因是王志没有按照合约执行,但退股期间,王志在8月支付杨峻10万,9月将两家店铺卖出后跑了。杨峻报警后,派出所联系王志,王志才在9月29日又支付7万,并称剩下的钱年底前还清,但到了年底王志拒绝联系。关于充值卡金10000元,杨峻承诺7月底退回20万但未能退还,才与王志说在门店免费充值10000元作为补偿。杨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志退回出让门店股份资金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杨峻支付10万元给王志。2020年6月18日,杨峻(乙方)与广州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经营美容美发店进行入股方式合作,经营名称为木涩美容美发安哥店和木涩美容美发名海店;乙方以15万元入股安哥门店,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813号,占15%股份;以15万元入股名海门店,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152号,占15%股份;合同签订日乙方缴纳给甲方定金10万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给甲方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齐余款10万元,合同生效,且入股时间按照6月起计本协议以到账信息为准;退股的条件:需在本店经营时间满12个月,且有盈利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向所有股东提交退股申请书或说明,经所有股东签名确认同意后方可退股;等。甲方栏由王志签名并盖有广州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2020年6月19日,杨峻又支付10万元给王志。杨峻与王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峻于2020年9月27日要求王志落实如何归还所欠的10万元。2020年9月28日,杨峻发送“你说的门店给我送充值一万店转了账要还”。王志发送“你把这1万收下或者退给我、都可以”。杨峻要求王志立字据,王志发送“不用、我这个月兑现我的承诺给你5万、剩下的是我和劳之间的事情,你说了赤岗你没股份、下个月我会追回5万转给你”……杨峻发送“30号再说,你帮我充了再退回给你”。王志发送两张截图,并发送“充值前后”。9月30日,王志发送转账5万元截图,并称“一共已转16万退股费用”。杨峻发送“共收到十六万”。10月31日,王志微信转账1万元给杨峻。11月30日,杨峻发送“这个月的钱转了没?”“今年十二月三十一号之前欠我的三万元必须转账给我”。王志发送“面对这个事情、我从来没有逃避、这件事怎么可能跟劳伯育没有一点关系呢?带你进来入股、后来要你退股、导致我告诉资金链断裂,这些你不会不明白的、我也一直在和你说、不是我不解决、我也在一点点的给你、无非给些时间给我罢了、我现正准备起诉他、相信没多久就能解决你这边事情”。杨峻因要求王志退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王志表示签订合作协议时,协议约定的木涩美容美发安哥店挂广州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木涩美容美发名海店挂广州市海珠区沐缘美容美发院的营业执照。另查,广州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志,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811、813号铺,已于2020年12月29日注销。广州市海珠区沐缘美容美发院已于2020年9月10日变更名称为广州海珠区安哥美容美发院,为个人独资企业;同日,投资人由张德宝变更为劳伯育。一审法院认为,杨峻与广州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广州木涩美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已经注销,故杨峻对其股东即王志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从杨峻、王志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王志在已支付10万元给杨峻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28日向杨峻表示“这个月兑现我的承若给你5万、下个月我会追回5万转给你”,并于当月30日转账5万元给杨峻,同时发送“已转16万退股费用”给杨峻,足以认定杨峻、王志就退还入股费用20万元达成合意。王志仅退还了17万元给杨峻,现杨峻起诉要求王志退还剩余3万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志提出杨峻起诉王志存在主体不适格错误、杨峻退股违反协议约定、杨峻根本违约在先无权要求王志退还以定金性质支付的10万元的抗辩,均无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王志提出充值的1万元,从杨峻、王志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该充值的款项并不包括在王志承诺退还给杨峻的退股费用中,且王志在本案中并未就该充值的款项提出反诉,故本案对该充值的款项不作调处,王志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王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峻退还3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志负担。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王志是否应当向杨峻退还3万元。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王志对杨峻退伙并归还20万元并无异议。其在上诉中主张该微信内容非王志的真实意思表示,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至于王志为杨峻在门店充值1万元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抵扣的问题,一方面,王志在9月28日的微信中发送“我这个月兑现我的承诺给你5万、剩下的是我和劳之间的事情,你说了赤岗你没股份、下个月我会追回5万转给你”。由此可知,王志明确同意归还剩余的10万元。另一方面,王志在此后陆续归还了5万、1万元后,杨峻再次催款时明确表示“今年十二月三十一号之前欠我的三万元必须转账给我”,王志在微信中的回复内容仅仅表示需要时间来解决而并未要求抵扣已为杨峻充值的1万元,由此可见,双方并未就杨峻应当返还该1万元达成合意。杨峻在本案中不同意扣减,故一审判决王志仍应归还杨峻3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炜丹李玉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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