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雅萍、辽阳艾特豪斯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2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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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2532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雅萍、辽阳艾特豪斯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雅萍;辽阳艾特豪斯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2532号之一原告:赵雅萍,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辽阳艾特豪斯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80-4号。法定代表人:单月桥。原告赵雅萍诉被告辽阳艾特豪斯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于2021年4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雅萍与被告辽阳艾特豪斯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雅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雅萍负担。审 判 长 胡威威审 判 员 李依铭人民陪审员 李春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杜剑峰书 记 员 夏秀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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