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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任成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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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08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任成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任成威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08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8号。负责人:张征,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时德,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成威,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任成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龚 会书 记 员  于雪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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