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汉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922民督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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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督26号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汉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汉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922民督26号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汉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12.25%、借款期限24个月,即于2021年12月28日到期。履约过程中,申请人按合同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按月付息义务,截止2021年8月26日,尚欠申请人利息21882.64元。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明细表、贷款本息余额表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21882.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汉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1882.64元。申请费116元,由被申请人张汉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范 丹书 记 员 温 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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