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2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明;谢习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27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波,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明,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谢习娟,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康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谢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信息有误,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明、谢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明、谢习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3元,撤诉减半后收取552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志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峥嵘代理书记员  阳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