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戎大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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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戎大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戎大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39号原告: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石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大贤,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戎大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组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史建红书记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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