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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瑞泓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9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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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992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瑞泓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瑞泓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9921号原告: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限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原告:广州瑞泓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瑞泓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昭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谭映红法官助理 陈 蓉书 记 员 李忆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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