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东大石油城、张展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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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1056号案件名称
无棣县东大石油城、张展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无棣县东大石油城;张展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东大石油城,住所地:无棣县无棣镇484公里+500米处路西(205国道西侧、青坡沟南侧)。法定代表人:丁树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展龙,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无棣县东大石油城申请执行张展龙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鲁162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棣县东大石油城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现查明:张展龙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各账户余款均不足;名下无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由无棣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棣管理部(回执)证明。2021年8月5日,被执行人张展龙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东大石油城调查,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展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从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赵连辉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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