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陈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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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200号案件名称
李春华、陈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春华;陈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200号原告:李春华,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陈俊,男,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李春华与被告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春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原告李春华负担。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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