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军、刘候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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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531号案件名称
贺建军、刘候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贺建军;刘候平;刘志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531号申请执行人贺建军与被执行人刘候平、郄小兰、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刘候平、郄小兰、刘志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且申请执行费142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执恢15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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