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德志、游祖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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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098号案件名称
钱德志、游祖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钱德志;游祖国;欧阳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钱德志,男,侗族,1952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游祖国,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欧阳华,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钱德志与被执行人游祖国、欧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游祖国、欧阳华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游祖国、欧阳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游祖国偿还申请执行人钱德志借款本金5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应扣除2015年2月17日已付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欧阳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1元,缴纳相应执行费,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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