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渊与胡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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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38号案件名称
舒渊与胡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舒渊;胡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38号原告:舒渊,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晴海,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峰,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原告舒渊与被告胡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金向群法官助理 胡睿艳书 记 员 潘 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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