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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峰、李忠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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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503号
  • 案件名称

    李锦峰、李忠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锦峰;李忠国;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503号原告:李锦峰,女,I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李忠国,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1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锦峰、李忠国与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峰、李忠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峰、李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锦峰、李忠国负担。审判员  王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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