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峰、李忠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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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503号案件名称
李锦峰、李忠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锦峰;李忠国;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503号原告:李锦峰,女,I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李忠国,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1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锦峰、李忠国与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峰、李忠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峰、李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锦峰、李忠国负担。审判员 王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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