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娟、邢作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异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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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异137号案件名称
冯丽娟、邢作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冯丽娟;邢作敏;邢丽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异137号案外人:邢丽爽,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新兴村刘家学坊屯。申请执行人:冯丽娟,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邢作敏,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双榆树村5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丽娟与被执行人邢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邢丽爽不服本院下发的(2018)吉0183执恢63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邢丽爽称,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执恢6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为0710313011009800202888上的银行存款,此账户是全家(包括被执行人父亲邢万增,母亲刘玉文,女儿邢丽爽)土地直补款,应该解除查封和扣划。申请人冯丽娟称,不同意解除查封和划拨。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冯丽娟与被执行人邢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德民初字第6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作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冯丽娟借款4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下发了(2018)吉0183执恢6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邢作敏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2900元扣划至德惠市人民法院账户。2021年8月23日,案外人邢丽爽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由德惠市布海镇双榆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邢作敏做户主分得土地责任田19.2亩,其中有邢作敏4.8亩,父亲邢万增4.8亩,母亲刘玉文4.8亩,邢丽爽(邢作敏女儿)4.8亩,合计19.2亩。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本院认为,我院下发的(2018)吉0183执恢630号执行裁定书中划拨的被执行人邢作敏银行账户存款2900元,案外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系直补款,此外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申请人并不认可,不能起到证明的效力。案外人要求对解除冻结及划拨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邢丽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永德审判员 李世超审判员 梁 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佳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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