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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付强、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223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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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122号
  • 案件名称

    黄付强、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付强;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223民初2122号原告:黄付强,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地址:广西蒙山县陈塘镇寺村村桃花路六花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984402532。负责人:莫明兴。被告:邓纯,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7月26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尚欠原告黄付强货款本金43300元,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自愿在2021年9月30日前至少偿还原告黄付强13300元,之后每月至少偿还10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二、如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未按约定偿还每期最低还款,则原告黄付强有权就余下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原告黄付强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贺云飞书记员李秋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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