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付强、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223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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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122号案件名称
黄付强、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付强;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223民初2122号原告:黄付强,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地址:广西蒙山县陈塘镇寺村村桃花路六花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984402532。负责人:莫明兴。被告:邓纯,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7月26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尚欠原告黄付强货款本金43300元,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自愿在2021年9月30日前至少偿还原告黄付强13300元,之后每月至少偿还10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二、如被告蒙山县陈塘镇丰胶合板厂、邓纯未按约定偿还每期最低还款,则原告黄付强有权就余下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原告黄付强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贺云飞书记员李秋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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