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发、王玉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83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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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833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连发、王玉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连发;王玉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8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连发,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39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2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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