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聪、杜鑫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5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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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5837号案件名称
余聪、杜鑫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余聪;杜鑫鑫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5837号 原告:杜鑫鑫,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余聪,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寿路27号电子部人才交流中心机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鑫鑫与被告余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鑫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杜鑫鑫已预交25元。由原告杜鑫鑫自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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