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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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191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莉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191号 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范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雪,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余慧,系公司员工。被告:余莉娜,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成林 书 记 员 庞媛尹-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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