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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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4173号案件名称
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王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4173号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与矿业路交汇处阳光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519394443。代表人:毛昊天,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洪,男,该分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王鹏,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与被告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付 娴书 记 员 尚源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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