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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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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007号
  • 案件名称

    马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007号被执行人:马寅,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马寅犯开设赌场罪涉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追缴违法所得款49871.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13日,分别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4.2021年9月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5.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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