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华、河南欣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3财保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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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财保167号案件名称
何俊华、河南欣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俊华;河南欣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财保167号申请人:何俊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河南欣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斌。申请人何俊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欣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95)。该申请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俊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欣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95),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俊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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