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航与齐某、庆云县羊仔火锅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2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272号案件名称
于航与齐某、庆云县羊仔火锅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航;齐某;庆云县羊仔火锅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272号原告:于航,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齐某,男,2007年1月2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庆云县羊仔火锅城,住址: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信家村委会南侧东西路。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