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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李培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5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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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5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李培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李培培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主要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培培,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侧缪郢(滨河湾)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培培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培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培培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培培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台县侧缪郢(滨河湾)南区4号楼1103室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暂未能采取。被执行人名下投保保险对应现金价值1636.1元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培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李培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0000元(执行到位1636.1元)、执行费2450元及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主要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培培,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侧缪郢(滨河湾)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培培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培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培培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培培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台县侧缪郢(滨河湾)南区4号楼1103室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暂未能采取。被执行人名下投保保险对应现金价值1636.1元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培培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李培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0000元(执行到位1636.1元)、执行费2450元及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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