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美、李明华等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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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7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淑美、李明华等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淑美;李明华;李桂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美,男,194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李明华,男,1942年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桂荣,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王淑美、李明华与被执行人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2,277.12元,已执行到位9,103.93元,未执行到位243,173.1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美、李明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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