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翔、薛进与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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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543号案件名称
王启翔、薛进与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启翔;薛进;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海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543号原告:王启翔,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薛进,女,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沈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帅。被告: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人代表人袁海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辉,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民,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辉,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翔、薛进与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海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翔、薛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翔、薛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王启翔、薛进负担。审判员 王骏书记员 戴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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