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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军军、邓丽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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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337号
  • 案件名称

    彭军军、邓丽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军军;邓丽月;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彭军军,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邓丽月,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址同上,系彭军军之妻。被执行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城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育松,系该公司总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彭军军、邓丽月与被执行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军军、邓丽月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1年8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鄂01破12号之一决定书: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伟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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