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配、武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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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285号案件名称
沈配、武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配;武海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285号原告:沈配,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武海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原告沈配与被告武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沈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配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沈配负担。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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