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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配、武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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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285号
  • 案件名称

    沈配、武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沈配;武海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285号原告:沈配,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武海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原告沈配与被告武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沈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配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沈配负担。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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