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丁学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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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014号案件名称
王林、丁学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林;丁学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涵,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岚婷,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学杰,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王林诉丁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学杰未按本院作出的(2019)黔2701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1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丁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丁学杰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月22日等时间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丁学杰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丁学杰银行存款为零,已被其他法院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丁学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丁学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丁学杰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三、因被执行人丁学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丁学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林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丁学杰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丁学杰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1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 鲁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正杭(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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