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双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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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331号案件名称
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双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双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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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331号 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1号82幢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6150634C。法定代表人:胡德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双波,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双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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