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军、罚金首次执行高建军 罚金一案 结案通知书(2021)陕0824执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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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428号案件名称
高建军、罚金首次执行高建军 罚金一案 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建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1428号 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4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处罚被执行人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自动履行罚金4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4执14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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