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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军、罚金首次执行高建军 罚金一案 结案通知书(2021)陕0824执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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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428号
  • 案件名称

    高建军、罚金首次执行高建军 罚金一案 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高建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1428号 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4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处罚被执行人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自动履行罚金4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4执14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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