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雅、张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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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418号案件名称
张博雅、张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博雅;张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418号原告:张博雅,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张怀,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张博雅诉被告张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博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雅撤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张博雅负担。审 判 员 王清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向昱馨书 记 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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