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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兵生、熊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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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29号
  • 案件名称

    朱兵生、熊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兵生;熊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29号原告:朱兵生,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熊达,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朱兵生与被告熊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兵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朱兵生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 记 员 姚 军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29号原告:朱兵生,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熊达,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朱兵生与被告熊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兵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朱兵生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 记 员 姚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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