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生、熊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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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29号案件名称
朱兵生、熊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兵生;熊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29号原告:朱兵生,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熊达,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朱兵生与被告熊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兵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朱兵生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 记 员 姚 军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29号原告:朱兵生,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熊达,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朱兵生与被告熊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兵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朱兵生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 记 员 姚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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