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林军与马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9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926号
  • 案件名称

    马林军与马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林军;马文平;杨彦军;赵宝山;张云;杨彦军;马文平;马林军;赵宝山;张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9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肖,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文平,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1051415,居民。被执行人:张云,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7176616,居民。被执行人:杨彦军,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07111617,居民。被执行人:马林军,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8023410,居民。被执行人:赵宝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10183410,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杨彦军、马林军、赵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月利率以8.1%计算,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执行兑付之日止以月利率10.53‰计算)暂计81453.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522元,执行费9850元;但被执行人张云、杨彦军、马林军、赵宝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云、杨彦军、马林军、赵宝山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张云、杨彦军、马林军、赵宝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宝山的银行账户存款5448.16元、6050.41元、7051.21元共计18549.78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9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