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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与梁健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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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115号
  • 案件名称

    贾丽与梁健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贾丽;梁健滏;贾巨成;马国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性,1950年09月2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624,。被执行人:贾某,女性,1965年04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25,。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性,1964年11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13,。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性,1963年09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14,住靖边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梁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斌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宏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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