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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涛、黄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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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203号
  • 案件名称

    朱景涛、黄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景涛;黄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朱景涛,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钢,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景涛与被执行人黄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2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景涛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钢在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查明被执行人黄钢与第三人余维娜共有的坐落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扣划12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潘雪明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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