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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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705号案件名称
柳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柳某某;许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407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逾期利息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执行费X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于被执行人许某某至今未履行该法定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某某价值X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某某价值X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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